(2014)鄂民申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万胜明与恩施自治州建始锈水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胡兴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万胜明,恩施自治州建始锈水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胡兴银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民申字第000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万胜明,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建始县茅田乡锣底村*组**号。委托代理人:樊振银,恩施市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锈水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茅田乡封竹淌村**组。法定代表人:杨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兴银,男,汉族,1962年5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建始县茅田乡封竹淌村*组**号。再审申请人万胜明因与被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锈水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锈水沟煤矿)、胡兴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万胜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冬丽代理审判员 丘 平代理审判员 陈艳萍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杨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