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莆刑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李祖冰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祖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莆刑执字第15号罪犯李祖冰,男,1990年2月2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融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原判交清)。该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8)榕刑终字第6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1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120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14年7月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4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祖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在历次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累计达标分13.2分。本院认为:罪犯李祖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祖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14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步审判员 郑章明审判员 朱明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荔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