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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顾克军与李庆山、韩宗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克军,李庆山,韩宗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735号原告顾克军,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李庆山,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韩宗秀,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克军与被告李庆山、韩宗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庆山、韩宗秀的银行存款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庆山、韩宗秀的银行存款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书强代理审判员  孙强华人民陪审员  司品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绪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