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顾克军与李庆山、韩宗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克军,李庆山,韩宗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735号原告顾克军,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李庆山,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韩宗秀,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克军与被告李庆山、韩宗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庆山、韩宗秀的银行存款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庆山、韩宗秀的银行存款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书强代理审判员 孙强华人民陪审员 司品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绪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