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翔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叶水结危险驾驶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水结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翔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水结,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于厦门市翔安区。2013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4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厦翔检刑诉(2014)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水结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心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水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叶水结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翔安区新圩镇同新路上宅村小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叶水结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59.98mg/100ml。2013年11月16日,被告人叶水结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叶水结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蔡XX、沈X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询结果单,车辆合格证,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水结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水结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水结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水结血液中酒精含量较高,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水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晓慧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彭跃琛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