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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陈德思与陈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思,陈永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陈德思。委托代理人周秋军,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思诉被告陈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思于2015年1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德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思撤诉。本案受理费325.33元,由原告陈德思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秋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月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