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陈德思与陈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思,陈永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陈德思。委托代理人周秋军,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思诉被告陈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思于2015年1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德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思撤诉。本案受理费325.33元,由原告陈德思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秋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月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