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垫法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贺某某,女,194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杨某某,男,194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贺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 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智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