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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细铃与刘德民、刘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细铃,刘德民,刘小辉,厦门德利集团赣州氯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118号原告陈细铃,女,汉族,1984年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陈恺、黄建伟,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民,男,汉族,1954年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刘小辉,男,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厦门德利集团赣州氯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有色冶金基地。法定代表人刘德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细铃与被告刘德民、刘小辉、厦门德利集团赣州氯碱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细铃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细铃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尤冰宁代理审判员  师 光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婧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