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开民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杨文英与王志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英,王志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开民初字第01660号原告杨文英。被告王志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英与被告王志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英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烨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徐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