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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开民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杨文英与王志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英,王志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开民初字第01660号原告杨文英。被告王志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英与被告王志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英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烨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徐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