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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民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李路燕与吕海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路燕,吕海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2429号原告李路燕。被告吕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路燕与被告吕海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路燕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与被告吕海波离婚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路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路燕撤回对被告吕海波离婚的起诉。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