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民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李路燕与吕海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路燕,吕海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2429号原告李路燕。被告吕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路燕与被告吕海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路燕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与被告吕海波离婚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路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路燕撤回对被告吕海波离婚的起诉。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