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刑执减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刘基亭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基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刑执减字第213号罪犯刘基亭,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经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以(2011)平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罚金未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三年五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刘基亭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基亭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娜娜代理审判员  李丰波代理审判员  徐友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鹤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