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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法民初字第049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詹文明与重庆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文明,重庆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04915号原告詹文明,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生,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重庆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大杨石组团D分区D8-4-2号地块歇台子罗汉沟一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5793-0。法定代表人林文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文明诉被告重庆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文明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詹文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文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元,由原告詹文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香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