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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9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汪静与重庆意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静,重庆意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938号原告汪静,女,汉族,1960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屏莺,重庆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意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邹容广场B幢23-6)。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原告汪静与被告重庆意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静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静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汪静负担。审 判 长  田秀荣代理审判员  黄雅莉人民陪审员  雷 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