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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民申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赵爱梅与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爱梅,李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申字第2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爱梅,女,汉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山东电视台编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郭强,山东舜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建华,男,汉族,1971年4月6日出生,济南市公安局民警,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明,山东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爱梅因与被申请人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济民五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赵爱梅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建华主张汪捷生前因治病向其借款17万元,有借条为证,申请人赵爱梅对涉讼借条系汪捷书写无异议。李建华对借款来源及过程给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能够证实借贷关系的存在。赵爱梅主张汪捷所需医药费绝大多数由单位垫付及从保险公司领取的赔偿金支付,且汪捷经营多家公司并担任公司的大股东,没有必要向李建华借钱治病,涉讼债务系虚假债务,为主观推断,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推翻李建华举证证据的证明力。鉴于涉讼债务发生于赵爱梅与汪捷分居期间,赵爱梅对借款不知情,一审法院认定涉讼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汪捷个人债务,证据充分。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维持,并无不妥。赵爱梅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债务为汪捷个人债务缺乏证据证明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赵爱梅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爱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晓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