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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潍坊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筑工程分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筑工程分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商初字第100号原告潍坊永和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德亭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筑工程分公司。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筑工程分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8元,减半收取71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121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文成审 判 员  王桂玲代理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丁文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