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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侯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李秀兰与谢晨曦、林燕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兰,谢晨曦,林燕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侯民初字第129号原告李秀兰,女,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委托代理人余兰平、吴武萍,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晨曦,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燕芳,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兰诉被告谢晨曦、林燕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秀兰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1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4255元,由原告李秀兰负担。审判员  王剑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德营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