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4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01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新审 判 员 张利平助理审判员 尤 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东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