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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4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01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新审 判 员  张利平助理审判员  尤 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东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