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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刑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温绪彦破坏电力设备罪,温绪彦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绪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136号罪犯温绪彦,又名温彦军,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温绪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温绪彦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冬季的一天晚上,该犯伙同杨某窜至七里营镇李台村3号井至4号井,将之间的电线剪断盗走,将李台村两边的电线杆上的三根电线剪断后被发现弃车逃跑。2000年7-8月,该犯伙同他人在新乡县狼宫庙镇盗走摩托车两辆。2004年7月的一天,该犯伙同他人采用恐吓的方式敲诈戚某50万元,因报案未得逞。该犯系主犯。罪犯温绪彦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4月15日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温绪彦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绪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涛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代理审判员  芦 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