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陈训飞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训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131号罪犯陈训飞,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训飞犯贩卖毒品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训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训飞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嘉奖1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1次,2013年4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训飞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训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陈 文代理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