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莒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马福康与胡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胡顺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初字第202号原告:马XX,男。法定代理人:周淑荣,男。被告:胡顺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胡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周淑荣于2014年1月22日以双方自行合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周淑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XX负担。审判员 邹 全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俊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