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南刑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袁朝顺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朝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执字第288号罪犯袁朝顺,男,1967年1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06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06)黔南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朝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4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22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34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袁朝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连续两个考核年度内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朝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王光辉审判员 屠筑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