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耀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耀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武某某,女,汉族,铜川市人,居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武某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某某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武某负担。审判员 成建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