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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民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原告黄彐成与被告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国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民初字第0012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代理人卞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年龄不详,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经预交2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锦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