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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金民一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金民一初字第00229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合肥市庐阳区,且原告因合同纠纷非因不动产纠纷起诉,该案应当移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合肥市瑶海区,因此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送有管辖权的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效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