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朱加球与李建兴、马玉林追偿权纠纷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加球,李建兴,马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120-1号原告朱加球。被告李建兴。被告马玉林(系被告李建兴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加球与被告李建兴、马玉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加球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李建兴、马玉林银行存款36000元。经查明,被告马玉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朱加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玉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自冻结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千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