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刑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欧小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309号罪犯欧小强,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9日作出(1995)怀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小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在服刑期间犯罪。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19日作出(1997)新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小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原判余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12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5年11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09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2年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欧小强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小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3年9月,罪犯欧小强获得奖励分108.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小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小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6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米娜审 判 员 李晓叶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