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民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宋会川与北京兴云鑫座宾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会川,北京兴云鑫座宾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宋会川,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海霞,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兴云鑫座宾馆,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南街29号。法定代表人姜立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会川与被告北京兴云鑫座宾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会川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会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会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宋会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宝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巧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