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忠法民初字第036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银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银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忠法民初字第03619号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路86号2幢1单元10-1号长盛花园,组织机构代码66357331-X。法定代表人魏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恒,该公司职工。被告周银川,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银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耀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易小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