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法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邢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法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睿,男,生于1988年3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2013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4]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睿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1月20日由审判员邓睿在本院8号法庭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睿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被告人邢睿未申请回避。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邢睿至昆明市西山区新龙村××号二楼×××室,盗走被害人曾某的AOC电脑显示器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0元),并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一收购旧货的人。后其于2013年10月10日在新农村28号门口因形迹可疑被护村队员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睿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被告人邢睿表示没有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送的以下指控证据证实:报案报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邢睿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作案工具指认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材料、相关书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邢睿表示没有异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邢睿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睿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邢睿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将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扣除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即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缴纳)。二、没收作案工具起子一把,继续追缴涉案赃物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思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