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华泰财险信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新红、孔德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刘新红,孔德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信阳中心支公司)。公司负责人康发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振东,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红,男,汉族,1972年1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何峰,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德富,男,汉族,1985年8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孔令文,系孔德富之父。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信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显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华泰财险信阳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3)淮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泰财险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振东,被上诉人刘新红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峰、被上诉人孔德富的委托代理人孔令文,原审被告大地财险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刘新红诉孔德富、华泰财险信阳中心支公司、大地财险信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申请重新鉴定及缺席判决时,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第一款(二)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3)淮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徐 宏审 判 员 连振华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