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重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与日照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日照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重字第7号原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被告:日照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支行诉被告日照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四年一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中山代理审判员 蒲业学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