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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执恢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佑琪与被执行人杨生腾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佑琪,杨生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凌执恢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刘佑琪,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生腾,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刑终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生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生腾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人刘佑琪医疗等费用1814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生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生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凌云县迎晖路营业所的账号×××3910上有存款1767.30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划拨被执行人杨生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凌云县迎晖路营业所开户的账号×××3910内的存款1700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源权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贵 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