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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少民初字第0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薛某与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吴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太少民初字第0223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陆伟峰。被告吴某。原告薛某与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及委托代理人陆伟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4日婚生一子名吴薛涛,2009年12月8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登记离婚,婚生子吴薛涛由被告吴某抚养。但离婚后被告无固定工作,长期沉迷于赌博,且经常有债权人上门要债,为此2012年底婚生子基本跟随原告生活。2013年春节后被告因躲债居住在外,失去联系。现原告考虑到孩子生活与读书的方便性,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被告吴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4日婚生一子名吴薛涛,2009年12月8日原、被告登记离婚,约定婚生子吴薛涛由被告吴某抚养,教育、医疗费用由被告负担。2012年底婚生子基本跟随原告生活。2013年春节后被告下落不明,故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上述事实,有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常住人口信息、婚生子吴薛涛的谈话笔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离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但之后被告下落不明,无力再尽抚养义务,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应承担抚养费,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为每月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6条第4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婚生子吴薛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原告薛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止。二、被告吴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承担婚生子吴薛涛抚养费500元,于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账号:55×××99。审 判 长  徐 澄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人民陪审员  吴明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