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沙民初字7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2013)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69号_吴平诉蒲东春抚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平,蒲东春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沙民初字769号原告吴平,男,汉族。被告蒲东春,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科,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平诉被告蒲东春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吴平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吴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艳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广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