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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童润与朱静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润,朱静敏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293号原告:童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建祥。被告:朱静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润诉被告朱静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润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准予免交。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