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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商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夏津县纵英纺织有限公司与高唐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纵英纺织有限公司,高唐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等五被告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商二初字第9号原告:夏津县纵英纺织有限公司。被告:高唐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等五被告。本院在审理夏津县纵英纺织有限公司诉高唐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纵英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高唐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的保险赔偿金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夏津县纵英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第10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高唐县远航运输有限公司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保险赔偿金给予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子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照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