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刑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刘武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361号罪犯刘武,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8日作出(200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武等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0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29号刑事判决,驳回刘武的上诉,维持原判对刘武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6月27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9年11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武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3年9月,罪犯刘武获得奖励分123.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2年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米娜审 判 员 李晓叶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