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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震商初字第0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吴江市中盛钢架彩板有限公司与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四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中盛钢架彩板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四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商初字第0147号原告吴江市中盛钢架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朱家浜村18组。法定代表人邱阿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家杰,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西路三环1566号。法定代表人张英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锐峰。被告蒋四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中盛钢架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四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中盛钢架彩板有限公司以双方先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中盛钢架彩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中盛钢架彩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江市中盛钢架彩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一非代理审判员  陆菊文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薄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