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一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0079号原告:汤某某,女,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腾某,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汤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以已与被告腾某达成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汤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赵鸿荃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秀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