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州民一终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与黄龙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黄龙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民一终字第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北路101号武陵商厦三楼。负责人黄明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友仁,该公司监察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攀贵,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龙斐,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土家族,中国人民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州中心支公司互动部经理,吉首市人。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龙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志友审 判 员  龙少松审 判 员  向美蓉二0一四年��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田娅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