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执字第0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海马食品有限公司,孟凡政,花友芹,孟祥国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海马食品有限公司,孟凡政,花友芹,孟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盐执字第028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阜城大街398号。被执行人盐城海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窑桥路。被执行人孟凡政。被执行人花友芹。被执行人孟祥国。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依据本院(2012)盐商初字第00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城海马食品有限公司、孟凡政、花友芹、孟祥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阜宁县,为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申请执行盐城海马食品有限公司、孟凡政、花友芹、孟祥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2)盐商初字第0025号民事调解书],由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 斌执行员 周益纯执行员 刘传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