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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维丰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与董康礼、苏家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维丰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董康礼,苏家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维丰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金鱼嘴)地段。法定代表人:刘秋菊,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康礼,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家豪,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佛山市维丰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1)穗天法民三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邮寄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3年11月20日签收该通知单。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维丰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力平审 判 员  季 红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靖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