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旅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陈信勇与臧有海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信勇,臧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旅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陈信勇,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执行人臧有海,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本院在执行(2013)旅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调解书关于陈信勇与臧有海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3)旅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关于被告臧有海于2013年11月30日前偿还2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37.5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燕杰审 判 员 韩建勋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海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