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执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吴桂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勤,杨继飞,王丽娟,杨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240号申请执行人吴桂勤(又名吴桂琴)。被执行人杨继飞。被执行人王丽娟。被执行人杨康飞。吴桂琴与杨继飞、王丽娟、杨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的(2011)河开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桂琴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车辆,无房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河开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期间,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执行员 薛兆执行员 刘淼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