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陇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刘军泽与唐新明宅基地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泽,唐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陇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刘军泽,男,汉族,1956年3月28日生。被告唐新明,男,汉族,1965年7月22日生。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刘军泽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军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亚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