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叶水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水英,刘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叶水英。被执行人刘建勇。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建勇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建勇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199406.68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艳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道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