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坪民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诉被告张帆、杨华、郭清思、邓清、邓昌顺、张建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杨华,张帆,郭清思,邓清,邓昌顺,张建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白塔路99号。负责人宋海峰,行长。被告杨华,女,汉族。被告张帆,男,汉族。被告郭清思,男,汉族。被告邓清,女,汉族。被告邓昌顺,男,汉族。被告张建琼,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诉被告张帆、杨华、郭清思、邓清、邓昌顺、张建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撤回对被告被告杨华、郭清思、张帆、邓清、邓昌顺、张建琼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海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 员代 云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