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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刑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姚文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文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219号罪犯姚文涛,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登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姚文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姚文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20日15时许,姚文涛同他人,在登封市少林路东段大鸭梨酒店对面人行道上,持刀将李某左前臂、右上臂、臀部等部位砍伤致重伤,五级伤残。姚文涛的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罪犯姚文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4月15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姚文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文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涛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代理审判员  芦 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