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育芳园小区管理所与中国食品报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育芳园小区管理所,中国食品报社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0670号原告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育芳园小区管理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育芳园小区38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志强。委托代理人王福银,北京市兴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食品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东里一区5号楼。法定代表人吴炳晶,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育芳园小区管理所与被告中国食品报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育芳园小区管理所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育芳园小区管理所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育芳园小区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四元五角,由原告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育芳园小区管理所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颖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