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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法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南县支行与张奇海、刘全才、刘恒利、王洪君、于忠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南县支行,张奇海,刘全才,刘恒利,王洪君,于忠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法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长辉,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奇海,男。被执行人刘全才,男。被执行人刘恒利,男。被执行人王洪君,男。被执行人于忠厚,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南县支行诉被告张奇海、刘全才、刘恒利、王洪君、于忠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桦民商初字第69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被告张奇海、刘全才、刘恒利、王洪君、于忠厚于2013年11月15日前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南县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2013年12月23日,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南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的标的8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南县支行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奇海、刘全才、刘恒利、王洪君、于忠厚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桦法执字第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