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甘祥忠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489号罪犯甘祥忠,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2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7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被告人甘祥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民事赔偿20627元。2008年6月1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3月22日、2012年4月27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甘祥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甘祥忠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89.0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甘祥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祥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加力 关注公众号“”